□ 法治日報駐韓國全媒體記者 王剛
在韓國總統(tǒng)李在明上任即將百日之際,韓國政府和執(zhí)政黨公布了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最受矚目的無疑是針對檢察系統(tǒng)的改革,而韓國維持了70余年的“檢察中心型”刑事司法體系迎來改革風暴。
檢察職能分解
9月7日,韓國行政安全部長官尹昊重和執(zhí)政黨共同民主黨政策委員長韓貞愛公布了政府組織改編方案。該方案由韓國共同民主黨、韓國政府及總統(tǒng)辦公室確認。方案確定廢除檢察廳,將起訴功能交由新設的“公訴廳”,調查重大犯罪的職能則移交給“重大犯罪調查廳”。其中,公訴廳將隸屬于法務部,重大犯罪調查廳則隸屬于行政安全部。
這一調整將列入《政府組織法》修正案提交至國會,在通過并正式公布的一年后施行。共同民主黨計劃于9月25日在韓國國會表決包含最終內閣重組方案的法案。按計劃,檢察廳將在明年9月徹底廢止。此舉是李在明推動該國檢察改革的一部分。共同民主黨稱,改革旨在遏制檢察官濫用職權,終結韓國政壇長期以來出于政治動機的調查。
盡管這項政府組織改組表面上是將檢察廳的調查與起訴職能分別移交至調查廳和公訴廳,但其核心在于徹底剝奪檢察機關的調查權。外界認為,大莊洞、柏峴洞、城南FC等圍繞李在明的多起爭議案件所引發(fā)的對檢方“濫用調查權、進行政治性調查”的質疑最終促成了檢察機關的全面重組。
調整充滿爭議
韓國法律界認為,搜查權是刑事司法體系的產(chǎn)物,本質上具有“適用司法”的性質,因此有觀點認為,重大犯罪搜查廳應該處于司法部下屬。行政安全部是根據(jù)《政府組織法》成立的政府機構,主要職責是召集國務會議,指導地方自治制度、支持選舉活動、負責安全、防災、民防等政府職能。而法務部的職能主要是檢察機構、監(jiān)獄管理、人權保護、出入境管理等。有律師表示,將搜查權納入主管治安和安全的行政安全部職權范圍,有可能導致“行政權力過度介入司法領域”,這不僅與現(xiàn)行法律可能產(chǎn)生沖突,也不利于權力分散原則。
還有擔心認為,重大犯罪搜查廳想要維持“獨立”可能存在不小困難。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行政安全部長官除了警察廳的重大政策出臺和人事任命外,不能對具體案件進行指揮和監(jiān)督。而法務部長官只是對檢察官進行一般性的指揮和監(jiān)督,具體事務則由檢察總長負責。隨著檢察廳的消失,未來上述司法分權正面臨重新洗牌。
隨著國家調查本部、警察廳以及新設的重大犯罪調查廳等第一線偵查機關集中隸屬行政安全部,如何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之一。當前,警察權在制度上仍受到準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機關直接或間接制衡;但在調查與起訴徹底分離之后,警方與調查廳將缺乏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為此,共同民主黨提出了被稱為“檢察改革四法”的法案,計劃新設“國家調查委員會”(國調委),以與調查廳、公訴廳一道,合理劃分調查機關之間的職責與權限。然而,在黨政協(xié)議會上,尚未就國調委的設立達成具體方案。
檢察人才恐流失
鑒于此次檢察機構改革動作過大,有分析指出,是否能成功將檢察機關的調查職能移植至調查廳,將成為此次檢察改革成敗的關鍵。今后,檢察官需在調查廳與公訴廳之間作出選擇,而希望繼續(xù)從事調查工作的檢察官則需放棄“檢察官”身份,轉任為行政安全部下屬的“調查官”,這在心理上對不少檢察官而言是一種沖擊。有檢察官直言不諱地表示,很多檢察官不愿意成為“一般性政府工作人員”,因此預計去行政安全部的檢察官不會太多。
已經(jīng)有部分檢察官開始“抗爭”,希望延緩甚至取消這一司法改革。一些退休檢察官對《政府組織法》修正方案表示強烈反對。韓國檢察同友會9月7日發(fā)表聲明稱:“檢察機關因失去國民信賴而瀕臨解體危機,我們要向國民致歉?!钡牵案母锉仨氃趹椃蚣軆冗M行,僅憑修改《政府組織法》就廢除憲法所規(guī)定的檢察廳,存在違憲的嫌疑?!痹?月4日的韓國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公聽會上,高麗大學教授車珍娥指出:“檢察長職位是憲法規(guī)定的,檢察廳是憲法上的機構,更改其名稱屬于違憲?!睂Υ耍n國法制司法委員會委員長秋美愛則反駁說:“檢察總長只是行政機關的首長,并非憲法機關,因此完全可以通過立法更改名稱?!?/p>
根據(jù)公布的政府組織重組方案,相關法律案在正式公布后,將設有為期一年的緩沖期,在此期間將由政府層面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補充調查權”問題。自2020年韓國實施檢警調查權調整以來,該制度所帶來的刑事案件處理周期延長問題已成為一種常態(tài),未來或因進一步的制度變動而演變?yōu)樾碌牟环€(wěn)定因素。目前的偵查程序中,在案件處于警方偵查階段時,檢察官已不再具備對警方的偵查指揮權。案件移送至檢方后,檢察官只能通過提出補充偵查要求的方式,要求警方補充調查必要事項。然而,這一制度安排使得刑事案件整體處理周期顯著拉長,從2020年平均142日,增長至去年312日,時間翻了一倍以上。根據(jù)檢警偵查準則,警察應在3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但去年上半年數(shù)據(jù)顯示,有32.1%的案件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另有5922件甚至超過6個月或警察完全未執(zhí)行補充要求。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