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家梁 通訊員 吳穎
近日,由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張某、趙某盜竊案宣判,平壩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一萬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八千元。此案中,身為廢舊品回收站經營者的趙某,因無視法律底線、與盜竊嫌疑人合謀作案,從“回收者”淪為“犯罪者”,平壩區(qū)檢察院通過精準指控犯罪,不僅有力打擊了違法犯罪行為,更為廢舊回收行業(yè)從業(yè)者敲響了法律警鐘。
據了解,2024年10月,被告人張某在平壩區(qū)某工地發(fā)現堆放的鉆頭、護筒等設備無人看管,遂產生盜竊變賣之念。為順利銷贓,張某于同年10月3日下午聯系上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趙某,二人商定“回收”價格后,張某還特意囑咐趙某于凌晨前往工地“拉貨”。
次日凌晨,張某與趙某共同駕駛貨車進入工地,利用吊車將設備裝車運至趙某經營的回收站。趙某在支付所謂“回收款”后,隨即將贓物轉賣。此后,二人又分別于同年10月6日、8日凌晨以相同手法再次作案。趙某累計向張某支付2.4萬元,并將所竊物品陸續(xù)變賣。
檢察機關在公訴中指出,趙某并非單純的“收贓者”,而是盜竊行為的積極參與者。作為一名從業(yè)多年的廢舊品回收商,趙某對交易中的諸多異常情況理應有所警覺——每次運貨時間均在凌晨、貨物無雨卻加蓋篷布等。且趙某在訊問中承認:“我當時懷疑這些東西不是張某的,但我沒有管……”
結合同案人張某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認定趙某明知張某所供物品來源非法,仍為其提供銷贓渠道,并多次共同實施竊取行為,已與張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刑事追責。最終,區(qū)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特別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趙某的案例表明,法律不會姑息任何為犯罪提供幫助或便利的行為,廢舊回收行業(yè)務必嚴守法律底線,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嚴格審查回收物品來源,杜絕僥幸心理,切勿因“貪小利”而觸碰法律紅線。
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