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王家梁 通訊員 王琛輝
貴州(清鎮(zhèn))職教城某職業(yè)技術院校在讀學生張某三(化名),貪圖小利,幫助他人轉移非法所得資金,不僅財產受損失,還險些受法律的制裁,耽誤大好前程。
據(jù)了解,2024年4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張某三明知對方是信息網(wǎng)絡犯罪分子,仍提供銀行卡給對方接收贓款。張某三因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不敢提供自己的銀行卡,便利用自己同學的銀行卡收款轉賬,并向對方提供轉賬幫助。張某三共接收贓款1萬元,非法獲利2500元,其中查證關聯(lián)的電信詐騙案1起,被害人被騙資金1萬元。張某三被抓獲后,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
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張某三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張某三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系在校學生,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犯罪情節(jié)輕微,檢察機關決定對張某三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檢察官提醒:網(wǎng)絡詐騙案件屢見不鮮,大量的詐騙資金由犯罪分子通過熟人幫忙、利誘等方式,拉攏組織成員或利誘群眾為其接收、轉移、隱匿違法犯罪所得資金,參與者雖隱約清楚背后有貓膩,但在利益誘惑下,不惜鋌而走險,成為網(wǎng)絡犯罪分子的幫兇,讓自己跌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編輯:張楚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