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就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欣
為了規(guī)范網絡安全事件的報告,減少網絡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維護國家網絡安全,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12月8日就《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網信部門報告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
征求意見稿明確,運營者在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按照《網絡安全事件分級指南》,屬于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應當于1小時內進行報告。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事件信息報告表》報告事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事發(fā)單位名稱及發(fā)生事件的設施、系統(tǒng)、平臺的基本情況;(二)事件發(fā)現或發(fā)生時間、地點、事件類型、已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對勒索軟件攻擊事件,還應當包括要求支付贖金的金額、方式、日期等;(三)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及可能進一步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四)初步分析的事件原因;(五)進一步調查分析所需的線索,包括可能的攻擊者信息、攻擊路徑、存在的漏洞等;(六)擬進一步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請求支援事項;(七)事件現場的保護情況;(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征求意見稿指出,對于1小時內不能判定事發(fā)原因、影響或趨勢等的,可先報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其他情況于24小時內補報。事件報告后出現新的重要情況或調查取得階段性進展,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
征求意見稿強調,運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的,網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因運營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網絡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對運營者及有關責任人依法從重處罰。有關部門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遲明緒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00576號